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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轄區是否有民眾失蹤之災情,攸關檢察機關得否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核
發死亡證明書,爰為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