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機關之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附件三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機關之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