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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原附件三內容係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程序提要說明表,非受理單位陳核程序說明;又民 眾申請應用檔案程序已詳列於各點內容中,無另為贅述之必要,爰刪除原附件三相關 文字述及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