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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機關名銜。

《附件一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機關之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