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刪除第四點附件三及第十三點附件四,本點附件序號調整為三。
《附件修正說明》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機關之名稱,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