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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項 1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將本修正案內使用阿拉伯數
字部份之法規條項款目或法規條文內容,修正為中文數字。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有關送入飲食物品之法令、函示規範條文,惟全數條列於本注意事項內,則過於冗長
,故修正將本點所列規範內條文移除,僅保留法令名稱、條號及函令編號,供相關人
員查詢參考;另將原第一至三款修正合併為第一款,原第四至八款修正為第二至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