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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物品檢查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4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依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規定:「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
,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
廢棄之。(第 1  項)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第 2  項)」,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