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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8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對於法院所為刑後強制治療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五條、第
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九條之規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另抗告無執止執行裁定之效
力。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