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院所為刑後強制治療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五條、第 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九條之規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另抗告無執止執行裁定之效 力。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