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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7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檢察官如認監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檢送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治療、鑑定
、評估結果有疑義時,得另為鑑定、評估,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