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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3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因刑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對人民權益影響至鉅,如檢察官認監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檢送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無再犯危險之鑑定、評估相關資料或刑後強制
治療處所檢送之受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人再犯危險有無顯著降低之鑑定、評估相關資料
有疑義時,應有另一公正客觀具有專業性之諮詢或鑑定途徑,提供檢察官專業意見,
爰為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