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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8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後受強制治療處分人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完畢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無施以治療輔導之必
要,如有必要,仍得命其接受社區輔導治療,爰於本點明定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受
處分人停止治療時,提供相關資料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該等機關評估
,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