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後受強制治療處分人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完畢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無施以治療輔導之必 要,如有必要,仍得命其接受社區輔導治療,爰於本點明定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受 處分人停止治療時,提供相關資料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該等機關評估 ,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