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權益,如檢察官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 並未顯著降低,而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最遲自收受刑 後強制治療處所檢送之相關資料時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規定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人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