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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5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為維護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權益,如檢察官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
已顯著降低,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