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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1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有鑒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長期受到拘束,除接受強制治療外,亦應於
治療處所內指定區域,許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得自由散步活動,以穩定其情緒,
調劑其身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