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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2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有脫逃、自殺、強暴、脅迫行為時,戒護人員得依保安處分處
所戒護辦法第十二條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施用戒具及使用槍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