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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1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均為具再犯危險性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為免渠等脫逃,造成
治安之危害,本點明定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予以隔離及嚴密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