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2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一、現行規定禁見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刊物,目前依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執甲字第一○七○○○一二三六○號函示:對於諭知禁止接見被
    告之處遇,不宜全面禁止羈押中被告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等,實務上
    已允許接見家屬寄入,故將現行規定予以刪除。
二、現行規定之寄入書籍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三目之規定予以刪除,爰將原第四目
    編號修正為第三目。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一、現行規定不許送入之肉鬆、夏令時節魚、蝦及涼拌等不易保鮮食物,目前實務上
    已允許接見家屬寄入,故將現行規定予以修正。
二、現行規定之書籍雜誌寄入說明未完善,故補足說明,避免衍生接見家屬寄入書籍
    認知上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