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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一、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四點及其「數字用法舉例一
    覽表」有關「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法規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之法制作業,應使用中文數字,爰予以修正中文數字。
二、法令依據之項次及寄入飲食、必需物品等款次一併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