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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要點 5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因應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本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配合修正本要點之單位名稱。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辦理方式分為平時報備及年度查核:
一、平時報備:針對本部所屬當季(每三個月)陳報該機關出版品辦理情形,藉以掌
    控本部所屬每年各季出版品之數量、種類及性質,俾作為本部次年度出版品自評
    之依據及作為檢討出版業務改善的標準,此部分僅為查報性質不予考核評列等級
    。
二、年度查核:依據本部所屬每季陳報之出版業務辦理情形作一考核基準,實際以不
    定期方式抽三至五個機關進行查核,並同提出回復陳報缺點改善作法,以五等級
    評列受考機關考核等級,以作為獎懲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