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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府出版品管理執行績效查核要點 4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本點第五款所引用之「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業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停止
適用,相關規定已納入「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三章中規定,爰修正本點第五
款文字。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明確訂定本要點查核項目及分數之配置,係參考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之各
項出版規定訂定,配分採為百分制,藉以評定本部所屬之出版業務是否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