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第五款所引用之「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業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八日停止 適用,相關規定已納入「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第三章中規定,爰修正本點第五 款文字。
明確訂定本要點查核項目及分數之配置,係參考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之各 項出版規定訂定,配分採為百分制,藉以評定本部所屬之出版業務是否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