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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7 條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明定本法施行時,本條所列之法律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
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