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5 條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全國各矯正機關含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
及技能訓練所,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為中央四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