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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5 條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全國各矯正機關含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 及技能訓練所,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為中央四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