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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8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依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法矯署安字號第一○七○一五三四三八○號函,為應臺
灣高檢察署八十六年一月四日檢仁所甲字第十七號函停止適用,嗣後各矯正機關對於
禁止接見被告之閱讀報紙、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等處遇措施已不合時宜。(第八點第
六項刪除)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本點具體規定何種飲食不得(寄)送入,以及何種飲食經檢查程序得許(寄)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