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1.本點係規定本所對家屬寄送入飲食物品之審查原則,有絕對不得送入及得視情況限
制送入之規定。
2.對可能影響收容人情緒之酒類或含酒精類之飲食,或可利用自製酒類之飲食,不得
寄送入,以免影響戒護安全。
3.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可能因氣味太重或難以切割等因素而難以檢查,或檢查後嚴重影
響其風味或外觀者,考量本所檢查執行困難及寄送家屬或收容人收到之心情,得限
制(寄)送入。
4.基於衛生保健觀念,易腐敗之食物得依季節氣候彈性許可送入,尤其夏令時節氣溫
高,食物室溫保存不易,得限制(寄)送入。
5.各類飲食物品無法一一規定,概括說明如送入之飲食物品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
得限制(寄)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