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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6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體諒家屬可能無時間辦理接見但又愛護收容人的心情,或家屬不想接見收容人但又不
忍不理睬的心理,本所為體恤民情及提高服務品質,規定家屬可只寄物而不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