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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3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依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送與收容人之飲 食物品,應予檢查。本所對(寄)送入之飲食物品據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