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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9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為使案件迅速進行,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遵守防止稽延之相關規定,收受案件後
並應儘速接續進行偵查,爰為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