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故檢察機關對於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或重大急迫之性 侵害案件,應儘速指派檢察官主動指揮偵辦,以發揮檢察官摘奸發伏之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