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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5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
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故檢察機關對於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或重大急迫之性
侵害案件,應儘速指派檢察官主動指揮偵辦,以發揮檢察官摘奸發伏之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