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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4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檢察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如發現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且有扣押之必要者,自應 依法儘速扣押,避免證據滅失,影響案件之偵辦,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