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2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為使檢察官傳喚被告或證人時,能恪遵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爰
為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