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7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如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之情形,依法自得撤
    回起訴,以保障被告之人權。但撤回前,為維護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自宜先
    通知告訴人或其代理人,爰為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惟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公訴檢察官於撤回前,自應先知會提起公訴之檢察官,
    並經檢察長核可,始得撤回起訴。又提起公訴之檢察官如認應撤回起訴時,自亦
    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爰於本點第二項、第三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