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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6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檢察官實行公訴,就高度敏感性、爭議性或法律見解歧異之重要要件,除認真行交互
詰問、言詞辯論外,為使檢察官對於重要事實上及法律上爭點之意見能充分表達,宜
提出補充理由書或論告書使法院附入訴訟卷宗內,以促請其注意,爰為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