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七點說明。
再議案件,如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有理由而命續行偵查時,應於 命令中敘明應調查之事項,以免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偵查方向及調查之證據仍不 合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心證,致使案件遭多次命令發回而延宕,爰 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