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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0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中,此人身自由之喪失,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
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司法院釋字第
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經收容之被告,亦喪失其人身自由,故被告受羈押或收
容,以待案件終結,對其工作、家庭及生活均有不利影響,因此對被告在押或收容案
件迅速終結,實為檢察官妥速偵查之核心事項,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