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11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一、法務部 100  年度訪查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緩起訴處分金會計業務查核報告(法務
    部 101  年 1  月 11 日法保決字第 1010510340 號函):使用「郵政劃撥儲金
    」帳戶,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收、支之專戶,因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於收到匯入每筆
    緩起訴處分金、均各別收取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致使緩起訴處分金收入之金額
    與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金額實際相差新臺幣 20 元。
二、「郵政劃撥儲金」帳戶無法轉存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