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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一、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3.4.3 規定修正為「本分署承辦人員將檔案
    交付申請人,並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四)簽名」。
二、酌做文字修正。

《附件四修正說明》
一、「系統流水號」改為「文號」、「案由/案名」改為「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二、酌作欄位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1.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
2.附件二修正為附件四。
3.酌做文字修正。
《附件四修正說明》
本附件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