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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酌做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3.3.2 規定,新增「分離原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
《附件三修正說明》
原附件三更正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