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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酌做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因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已刪除,故刪除本點第一項。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