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未修正。
一、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3.2.5 規定,新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刪除列舉情形。
酌做文字修正。 《附件一修正說明》 修正填寫須知第七點。 《附件二修正說明》 原附件二更正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