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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本點未修正。

《附件三修正說明》
酌做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一、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3.2.3 規定,為求文字通順,調整文字順序
    。
二、此須知對象為對外部民眾,故不須將內部作業詳細說明。

《附件三修正說明》
一、附件三新增「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及「檔案應用准駁清單」。
二、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第 2  點,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6  款,受理訴願機關應為    法務部。
三、注意事項欄位做修正及酌做文字修正。
四、注意事項中收費之依據為「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而非僅依據「檔案複    製收費標準表」。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一、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
二、配合檔案法及檔案法施行細則,修改補正程序相關規定,俾保留機關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