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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刪除「郵寄」通訊改為「書面」通訊,更為完整包含其他通訊方式。

《附件二修正說明》
酌做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一、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3.1.2 規定,新增「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二、為求文字通順,調整文字順序。

《附件一修正說明》
一、酌做欄位修正。
二、填寫須知第五點新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    「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填寫須知第七點新增「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等字樣。

《附件二修正說明》
酌做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一、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
二、新增附件二,明定「委任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