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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3.4.4 規定,新增「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偵辦。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1.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
2.酌做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