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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4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為使本作業程序與附表名稱一致,爰修正第一款。

《附表修正說明》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一百十年至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資通安全稽核所提實地稽
核報告之待改善事項,建議本部審酌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之妥適性;為符合上開建議,
並落實本部資安政策,爰刪除附表(本部用)「軟體名稱」欄位之各選項。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一百十年至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資通安全稽核所提實地稽
核報告之待改善事項,建議本部審酌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之妥適性;為符合上開建議,
並落實本部資安政策,爰刪除附表(所屬機關用)「軟體名稱」欄位之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