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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一百十年至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資通安全稽核所提實
    地稽核報告之待改善事項,建議本部審酌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之妥適性。
二、為符合上開建議,並落實本部資安政策,爰刪除第一款「例如:WIN 終端機服務
    用戶端、VNC 等」軟體名稱,並於第二款增訂「不可使用停止支援之軟體」文字
    。
三、第三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