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合本須知第三點第一項之修正,將「檔案」修正為「檔卷」。 2.增列本點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以維護檔案應用處所安全。 3.抄寫檔卷時,第四款增列可攜式媒體,同時為確保資訊安全,爰於第二項明確規範 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並應遵守本署資訊安全政策 相關規定。 4.為妥慎保管檔卷,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切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