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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1.配合本須知第三點第一項之修正,將「檔案」修正為「檔卷」。
2.增列本點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以維護檔案應用處所安全。
3.抄寫檔卷時,第四款增列可攜式媒體,同時為確保資訊安全,爰於第二項明確規範
  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並應遵守本署資訊安全政策
  相關規定。
4.為妥慎保管檔卷,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切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