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檔案法第十九條規定對於機關受理檔卷應用申請案件之處理,係採「准駁」之用 語,爰修正本點所定「審核」文字為「准駁」。 2.修正「身分證明文件」必須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俾供查對。 3.交付應用檔卷原件,應由申請人簽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4.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為防範申請人違反本須知第十點規定,爰增列本點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