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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7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1.配合本須知第三點第一項之修正,將「檔案」修正為「檔卷」。
2.選擇本署辦公大樓最貼近民眾服務之地點(一樓),作為檔卷應用服務處所,修正
  本署原檔卷應用服務處所「六樓」為「一樓」。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為配合本署搬遷地址異動及符合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爰將本署檔案應用服
務之處所修正為「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五十一號六樓」;另將「9」 時修正為「
九」時、「12」時修正為「十二」時、「2」 時修正為「二」時、「5」 時修正為「
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