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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
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其中書面資料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載明事項辦
理。相關規定並未規範應以各機關所制訂之申請書為限,爰修正部分文字,以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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