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 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其中書面資料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載明事項辦 理。相關規定並未規範應以各機關所制訂之申請書為限,爰修正部分文字,以資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