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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 6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為瞭解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執行情形,各檢察機關之觀護人或觀護佐理員應不 定期前往該執行機關(構)進行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