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係以月份計算,因每月之日數不同,故徒刑折算社會勞動之日數因而產生差異。 爰採取與易科罰金相同之作法,明訂徒刑直接易服社會勞動者,或得易科罰金案件前 經准許易科罰金,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者,皆以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日,做 為計算徒刑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