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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7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社會勞動人參與社會勞動說明會或教育相關課程乃履行社會勞動所需,應算入社會勞
動時數,爰明訂之,以杜爭議。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社會勞動人參與勤前說明會或教育訓練乃履行社會勞動所需,應算入社會勞動時數,
爰明訂之,以杜爭議。